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2月26日臺教社(二)字第1112405703C號函辦理。
二、表揚對象:依家庭教育法第9條規定,推展家庭教育之本市機關(構)、團體,包括本市各局處及所屬單位、家庭教育中心、各級社會教育機構、各級學校、各類型大眾傳播機構、其他與家庭教育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一)績優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構)、團體。
(二)績優個人:任職於推展家庭教育機關(構)、團體之專職人員、行政人員。
三、徵選標準:受推薦個人及團體於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之工作內涵,須依家庭教育法第二條所規定:「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及服務」,推展家庭親職教育、子職教育、性別教育、婚姻教育、倫理教育、失親教育、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等其他家庭教育事項,並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
(一)負責或協助企劃並執行各類家庭教育活動事項(包含家庭教育中心委辦或自辦之家庭教育相關計畫)。
(二)負責或協助辦理培訓家庭教育專職人員、志願工作人員、及行政人員事項。
(三)負責或協助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家庭教育事項。
(四)負責或協助辦理適婚男女之婚前家庭教育事項。
(五)負責或協助處理重大違規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之家庭教育事項。
(六)負責或協助辦理研發各類家庭教育課程或培訓教材事項。
(七)負責或協助辦理進行家庭教育之研究、調查或出版專著事項。
(八)策劃個人及社會資源,協助推動家庭教育工作。
(九)捐資辦理家庭教育達四十萬元以上者。
四、表揚獎項名額及獎勵內容:
(一)績優團體獎10組:每組頒贈獎牌一座及禮券2,000元。
(二)績優個人獎10名:每名頒贈獎牌一座及禮券1,000元。
(三)若當年度各獎項推薦件數超過10件時,每增加5件,得增加1個名額。
五、受理推薦時間:各推薦單位請於112年6月12日(星期一)前,將推薦表件及相關證明文件(一式三份)掛號寄至承辦單位(楠陽國小,高雄市楠梓區楠陽路100號,輔導室王瑞慶主任收),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另請將推薦表電子檔同步以E-mail寄送ariaswang@mail.edu.tw信箱,並電話(07-3520675#141)確認是否寄達。
六、填寫推薦表有任何疑問請洽家庭教育中心承辦人:陳小姐,7409350轉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