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衛生福利部辦理112年度志願服務獎勵,獎勵方式計分為下列:
(一)服務時數達3,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達5,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達8,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四)同等次之獎勵,每人以一次為限,一次僅申請一種獎牌類別,且不得重複申請。
有意願申請並符合資格者於6月30日前,填具「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及檢齊累計達3,000小時(服務時數)以上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志工如於不同運用單位擔任志工,累計服務時數始達3,000小時以上,應請其分別向各運用單位申請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及志願服務紀錄冊正本向中心提出申請。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本(112)年度5月31日止,並請詳列服務起訖年月日。
二、「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格式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