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於本市從事志願服務時數達500小時、1,000小時、1,250小時以上者,得分別頒授志願服務銅、銀、金質徽章1枚及證書1份以資鼓勵,同等級之獎項,每人以受獎1次為限。已領取較高服務時數獎項者,不得再申請較低服務時數之獎項。前項申領資格之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日為90年1月22日至113年4月30日止,請有意願申請之夥伴於6月6日前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請務必在申請人欄位簽名或蓋章),並檢附「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及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所產製之服務時數清單及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影本向本中心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