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區公所或社會局救助科。
(二)若您發現他人遭遇生活陷困、急難等情事,至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得檢具申請書或通報表向區公所申請。